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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谁的名义起诉

更新时间:2024-04-28

  首先,我们需要了解代位权的概念。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,可以以债务人的名义起诉其他人,要求其他人承担债务人的义务。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,债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代位权。

  然后,我们需要看一下我国法律的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,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:(一)履行债务;(二)催告履行;(三)请求债权人代为履行,但是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;(四)就其财产状况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;(五)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。”可以看出,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,可以选择请求债权人代为履行,也就是行使代位权。

  在代位权起诉中,债权人需要以债务人的名义起诉其他人,让其他人承担债务人的义务。但是,债权人应该以谁的名义起诉呢?

  首先,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的名义起诉其他人,但是需要注意的是,债务人与代位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并没有解除,如果代位债权人起诉其他人后,其他人承担了债务人的义务,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债务人追偿。

  其次,债权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其他人,但是需要注意的是,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证明自己有代位权。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自己有代位权,法院将不会受理其起诉。

  最后,债权人还可以选择以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名义共同起诉其他人,这种情况下,债务人和其他人都有权利向法院追究责任,但是债权人需要在起诉中明确表明自己是代位债权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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